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,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,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,繁荣文化体育事业,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,是指由各级人民政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,促进体育事业发展,增强人民体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,是指用于体育竞赛、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管理,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,增强人民体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,是指公共的和非公共的用于体育。
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、用途的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。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,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。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。
改建、扩建、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,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。改建、扩建、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,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,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。第十三条 (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)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,每周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。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为民、便民、惠民的服务方向,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设施,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有益于身体健康、有益于社会文明的体育健身服务。第十五条 。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、建设、使用、维护和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、开展、指导和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,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,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、发展体育事业,增强人民体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,是指用于体育训练、竞赛、健身活动的场地、建筑。
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,应当遵守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规定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侵占公共体育场所,妨碍设施使用;(二)擅自拆除、迁移、损毁公共体育设施;(三)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。第十九条。
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、用途的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。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,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。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。迁。